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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
《三明学院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日校学术委员会四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会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执行。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三明学院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地方一流应用大学的建设,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三明学院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直聘暂行办法》(明院办发〔2019〕49号),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学校引进的海内??高层次人才以及校内优秀人才。
二、申报聘任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在某一领域取得特别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或为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聘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务。申报职务须与所从事的岗位工作一致。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以政治立场和师德师风表现为首要聘任??件,突出师德评价,实行师德?范行为一票否决。
??二)申报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者须系统讲授过一门本?生主干课程或指导研究生(当年入职者可不做要求)。
四、申报聘任条件
(一)原受聘在国家“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的,或受聘在其他本科院校的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具有博士授予权学科专?技术职务的,或受聘在其他学科层次不低于我校的本科?校专业技术职务的,确认原单位所聘任的同职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原受聘在省级科研院所或其他公办本科院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近年业绩成果不低??于当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业绩要求的,可确认原单位所聘任的同职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经省里统一评审的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聘期内(含延聘期2?)聘任教授?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教授职务,考核不合格的低聘副教授职务。
(四)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重大人才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福建省A、B类高层次人才人选(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认定的)、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人选(不含青年项目)、福建省特支双百计划领??人才等同层次高层次人才聘任??高级职务。
(五)福建省C类高层次人才人选(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认定的)、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青年项目获得者、福建省青年拔尖人才、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建省教育科研类引进生等同层次人才聘任副高级职务。
(六)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聘任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专任教师申报人才培养方面还须主持一项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申报科学研究和服务地方方面还须主持一项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除当年入职者外)。
1.人才培养方面: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一等次奖(个人排名前4)或第二等次奖(个人排名前3)或第三等次奖(个人排名前2);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第一等次奖(个人排名前2)或第二等次奖(个人排名第1);或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负责人;或获得全国优秀教材奖第二等次以上奖励;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第一等次奖。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一等次奖(个人排名前5)或第二层次奖(个人排名前4)或第三等次奖(个人排名前3);或国家一流课程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第一等次奖(个人排名前3)或第二等次奖(个人排名第2)或第三等次奖(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全国优秀教材奖第三等次奖;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第二等??次奖。
2.科学研究方面: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主持国家重点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2项国家自然(社科)基金(面上、一般、青年或西部)项目的(其中1项已完成);或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第一等次奖(个人排名前3)或第二等次奖(个人排名前2)或第三等次奖(个人排名第1)。
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Cell》(不含子刊),或在专业领域中科院分区一区本学科前三位期刊以上的科技期刊上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第一??次奖(个人排名前5)或第二等次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专利奖第一等次奖(个人排名前2)或第二等次奖(个人排名第1);或重大技术装备国际首台(套)完成人(个人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1项国际标准、2项以上国家或?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人文社会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人文社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18年)》认定的顶级期?刊发表原创性论文;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一等次奖(个人排名前2)或第二等次奖??(个人排名第1)。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主持1项国家基金(面上、一般、青年或西部)项目;或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第一等次奖(个人排名前5)或第二等次奖(个人排名前3)。
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在A级期刊上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在中科院一区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第一等次奖(个人排名前6)或第二等次奖(个人??名前5);或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科技进步、专利奖第一等次奖(个人排名前3)或第二等次奖(个人排名前2)或第三等次奖(个人排名第1);或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完成人(个人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人文社会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在A级期刊上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被SSCI或A&HC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被CSSCI(核心版)收录不少于4篇;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一等次奖??个人排名前3)或第二等次奖(个人排名前2)或第三等次奖(个人排名第1)。
3.服务地方方面: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主持并完成企事业横向课题不少于2项,到账经费理工科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单笔经费不少于500万元,文科累计不少于400万元或单笔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不含外拨及培训项目);或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专业方??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4项(第一发明人)并至少有1项实现了成果转化??,且转化金额到账经费累计达500万以上的。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主持并完成企事业横向课题不少于2项,到账经费理工科累计不少于500万元或单笔经费不少于200万元,文科累计不少于300万元或单笔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不含外拨及培训项目);或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专业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3项(第一发明人)并?少有1项实现了成果转化,且转化金额到账经费累计达200万以上的。
(七)其??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地方等方面某项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申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如实提交学历、资历、聘书、业绩、专业成果等材料,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学术行为规范性进行审核。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将申报材料公示一周?或五个工作日)后予以推荐。
(二)校职能部门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料。
(三)校聘任领导小组审议、公示。职能部门资格审查的结果报校专业技?术职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同行专家鉴定。经审核确认符合聘任条件,申报成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地方方面的,由学校统一组织将成果送同行专家鉴定,成果鉴定结论当??年有效。
(五)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申报?围绕个人工作经历、业绩、能力及代表性成果现场陈述,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教科研业绩进行评议、认定。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推荐人选须获得学术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未通过者,可直接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
(六)??聘委会研究。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研究并投票表决。
(七)?校党委会研究。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表决结果报校党委会研究通过,校内公示一周(或五个工作日)?学校发文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五、聘任职数
符合直接申报聘任条件的优秀人才,聘期两年内使用学校机动岗位的聘任职数,聘期结束后,该聘任职数应归还学校。学校每年调剂高级岗位的2%作为直接申报聘任职数(正副高为3.5:6.5),若申报人员超过直接申报聘?职数,则按照其教科研业绩、在校年限等方面进行排序,竞聘岗位。
六、其他事项
(一)除当年??引进人才外,校内优秀人才申请直接申报聘任的,原则上主持的横纵向项目、专利、获奖、发表的??论文论著等均应以三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要求为近5年内取得的成果。
(三)本办法中未载明,或国家、福建??省市或学校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应?件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三明学院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直聘暂行办法》(明院办发〔2019〕49号)自即日起废止。
(五)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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