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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48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5〕380号)的规定: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对已经发放的退休待遇进行核算,多还少补。
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
参保单位核对申报的有关信息:档案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参保年月、批准退休年月、待遇享受年月、改革时职务职级、退休时职务职级、?缴费月数。
系统根据工资信息和缴费年限计算待遇金额。参保人??工资信息、缴费年限、退休时间等信息不同计算的待遇金额都不同。
重算后每??待遇分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笔发放,重算当月发放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包含补发。
补发金额等于应发金额减?预发金额。若预发金额高,补发金额则低;若预发金额低,补发金额则高。
工龄不等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和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工龄才可认定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