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诚〔2020〕910号 各局(室)、科学合理部,国家机关党委会,各隶属企业: 《國家自然而然科学实验股权基金创业项目科学不端做法调查研究处置法子》业经2025年1一月3日第22次委务电视电话会议讨论用,现予修订,请遵从执行力。 国家自然美科学课母基金促进会会2025年110月25日政府必然科学课母基金投资项目科研工作不端的行为调查报告工作妙招
(2004年三月份16日國家肯定物理学股票基金理事会会督察理事会会
第二步届第三点次全队商务会议决议根据;
2023年1就在今年1月份3日各国自然而然完美理财产品理事会会委务多媒体修订版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查ꦡ以及其他评审事项进行公正评审,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作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𝕴,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预防与调查处理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ꦛ确凿、定ꩲ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人员、项目评审专家和项目依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用于相꧙关的评审、实施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等应积极履行⭕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承诺,如违反相应义务,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合同或者承诺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节 投诉举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节 调 查
第十七条 对于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会同、直接移交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对直接移交或者委托依托单位或者科研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调查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保留自𝓡行调查的权力ꦫ。
第十八条 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可以采取谈话函询、书面调查、现场调查、依托单位或者科研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调查等方式开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邀请专家🦩♋参与调查、邀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开展。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依职权发现的涉嫌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及时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进行书面调查的,应当对投诉举报材料、当事人陈述材料、有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进行现场调查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公函。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的,应当认真开展🍌♎调查,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nbsꦜp;调𒁏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调查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调查。
第三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的处理措施包括:
第三十一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评审专家的处理措施包括:
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依托单位的处理措施包括:
第三十三条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同时涉及数♎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合并处ꦰ理的幅度不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的上限。
第三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后果以及应负的责任,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分别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与次ꦕ要责任的,视为同等责任一并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回避与保密规定。当事人认为前🌃述人员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章 处理细则
第四十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项目申请书或者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之一的,根据项目所处状态,撤销项目申请、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与项目相关的评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较重的𝐆,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𒊎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𒀱ᩚᩚᩚ理。
第四十八条 科研人员在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𓄧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第四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ꦡ、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而导致负责或者参与的科学基金项目被撤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撤销其因为负责或者参与该科学基金项目而获得的相应荣誉以及利益。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二至五年,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取消评审专家ꩵ资格五至七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或者评审专家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后果等情形,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科研不端案件同案违规人员,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责成相关依托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 对依托单位的相关处理措施,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执行;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或者评审专家等给予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执行。
第五十五条&nbs💧p;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适用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的问题线ᩚᩚᩚᩚᩚᩚᩚᩚᩚ𒀱ᩚᩚᩚ索,移送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五十七条&nb💝sp;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将案件移交军队相关部门,由军队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