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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供水供电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校的水电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网三明供电公司和三明供水公司水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用水用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管理制度,凡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内外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国家和学校公布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三条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高水电资源使用效率、逐步全面实行“定额免费,超额自付”的管理办法,学校将逐步按照不同办学特性从供给制转变为有偿使用的定额核算。
?第四条 学校对水电用户水电用量情况进行审核,建立监管监控机制,保障使用,杜绝浪费。定期公布水电用量数据,实行公示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的执行范围包括所有由我校供水供电的校内外用户(含个人)及其经营性单位(个人)。
第二章 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六条校区内一切公用供水供电设施均属学校财产,由后勤管理处、物业公司负责统一管理。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全校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处理水电的运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水电用户使用收费、催缴通知工作;物业公司负责保证全校水电的正常供应、维修与维护工作,完成学校水电计量工作,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报送各类水电统计表,参与后勤管理处水电催缴工作;学生处参与学生宿舍水电管理、监督工作,协助物业公司对学生宿舍水电催缴工作。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认真抓好对全校日常水电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制度,建立巡查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无法抢?修和维修的故障,必须及时报告,并配合供水、供电公司抢修。
?第九条学校新建基建项目,后勤管理处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须进行论证。
?第十条基建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方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用水用电申请,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并交纳押金。施工方每月应按时到计划财务处交纳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余额,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为保证用电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运行,校内改造项目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交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批的项目竣工后所需用水用电,后勤管理处不予供应。
?第十二条校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事先必须先向后勤管理处提交设施设备用水用电的详细资料,论证供水、供电的可行性,落实新增水电管线及经费,经改造后方可供水供电。
??第十三条在校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后勤管理?处申报,并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供给使用水电。
?第十四条校外单位在校内设立服务网点或设施,需要校内提供电源的,由后勤管理处领导批准后,在供电线路及负荷允许的情况下,予以供应并装表计量,新增的线路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校内因教学、科研或学生社团等活动需临时提供水电的。在校教学科研活动需经教务处、科研处等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校团委等部门批准,方可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供电申请。
??第十六条全校师生公寓及校内外水电用户水电表由后勤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安装、拆卸均需报后勤处批准备案。如果因使用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的更换水电表成本费用,原则上由水电用户自理。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处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为保证水电设施使用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开头接水。学生宿舍严禁私接、乱拉电线;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毯等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禁止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禁止破坏电磁阀设备;外出、停电、停水时应随手关灯和用水开关,并切断宿舍内的所有充电及用电设备电源(如空调、电风扇、洗衣机、手??机、电脑、排插等)。违者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学校公有用房(周转房、经营性场所)、学生宿舍发生退房换房退租、无人居住和使用的,后勤管理处、物业公司要及时统计该户水电用量,切断入户水电。用户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要及时报修,严禁人为破坏和私拆水电设??施,违者除2倍赔偿设备费用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凡校内外按表计量的用户,物业公司负责按月抄表统计,并在各公寓公示栏公布,校外用户电话告知缴费。各用户在计划财务处交纳充足水电费,逾期(即水电费公布之日起30天后)未缴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按表计量、每月抄表1次,据实结算收费。根据闽价水电费相关文件精神,对学生宿舍水电费实行定额定量管理,用水补助2吨/月*生,用电补助5度/月*生;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国际学生50度/月*生的电费减免政策。对超出定额定量部分学校按照国网三明供电公司、三明供水公司核定的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该费用由各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超过7天不交者,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学校水电的教职工用户,水电费由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代扣。为鼓励辅导员住校,加强校园值班工作,给予辅导员宿舍水电用量补助,用水补助5吨/月*间,用电补助40度/月*间,用水、用电超出部分从住宿辅导员工资中代扣。
?第二十二条楼栋宿管室、门卫室水电用量给予一定数额补助,用水补助3吨/月*室、用电30度/月*室,用水、用电超出部分由物业公司自费支付。
??第二十三条清真餐厅每月按照实际使用水电费,按照60%减免补助,剩余部分由清真餐厅自费支付;按照学校要求寒暑假值班的食堂、餐厅,因在校师生就餐人数少,参照惯例,减免其假期实际使用的水电费。
?第二十四条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利用单位用房从事出租和经营活动,需用水用电必须报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备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物业公司装表计量(或核定收费),其水电费按出租和经营类标准收取,上缴计划财务处入帐。
第三章 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章之一者,除责令赔偿学校的损失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校:
??(一)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校内外经营性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个月的;
?(三)未经批准,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五)公寓宿舍调整或退房时将原有水电设备、设施拆走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从工程开工或人员入住之日起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四)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
??第二十七条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校纪校规处理。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学校供水供电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学校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三明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